9月25日(週五)
2 則案例案例 1藥局處方箋當禮券,二審判賠健保3946萬元
案例 2雲林酒駕撞死電動輔助車騎士
文字解說點標題展開
一藥局處方箋當禮券,二審判賠健保3946萬元💭 如果醫療行為確實發生,也確實產生費用,但提供服務的人員資格或申報程序不符合制度規定,保險人是否仍應負擔這筆費用,應該以什麼標準判斷?▾
1今天發生什麼事
高雄多間藥局實際負責人被控指示員工,讓持慢性病處方箋但不領藥的民眾,以處方箋藥費折價換購藥局商品,再在健保系統虛偽登載已完成調劑。另有藥師未到班時,由非藥師員工調劑並冒用藥師名義申報。高雄高分院9月25日維持一審判決,判相關人員應賠健保署3946萬多元,案件仍可上訴。
2保險爭點在哪裡
這起案件雖然直接涉及全民健保,但非常適合拿來討論「確實有產生藥品或醫療費用」是否就代表保險制度一定應該給付。法院認定,特約藥局必須由具資格的藥師調劑才能請領藥費,非藥師調劑即使實際提供了藥品,也不當然產生健保給付請求權。
3可以教業務員或保戶什麼
醫療費用確實發生,只是理賠判斷的一部分,還必須進一步確認醫療行為、提供服務的人員資格、申報程序及契約或制度上的給付條件。這個觀念也可以延伸到商業醫療保險,不能只用「真的有花錢」推論「保險一定要賠」。
4課堂思考問題
如果醫療行為確實發生,也確實產生費用,但提供服務的人員資格或申報程序不符合制度規定,保險人是否仍應負擔這筆費用,應該以什麼標準判斷?
5資料來源
高雄高等法院判決內容由中央社報導引述,判決原文尚未找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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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雲林酒駕撞死電動輔助車騎士💭 如果肇事駕駛酒後開車造成第三人死亡,保險公司仍依法先對受害人提供強制險保障,這項制度主要是在保障肇事者,還是在保障無辜的事故受害人?▾
1今天發生什麼事
雲林林內鄉9月24日凌晨發生休旅車與電動輔助車碰撞事故,83歲張姓老翁死亡。警方表示,27歲蕭姓休旅車駕駛酒測值達0.61,全案依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,詳細肇事原因仍待釐清。
2保險爭點在哪裡
這起事故可以拆成受害人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、肇事車輛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,以及酒駕後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之間的法律關係。不能簡化成「酒駕所以保險不賠」,因為受害人的保障與保險公司對肇事者的後續求償,是不同層次的問題。
3可以教業務員或保戶什麼
業務員遇到酒駕事故,首先應把「受害人能獲得什麼保障」與「肇事者最後要負多少責任」分開處理。強制險的核心就是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人身損害,至於酒駕者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涉及追償,則要另外判斷。
4課堂思考問題
如果肇事駕駛酒後開車造成第三人死亡,保險公司仍依法先對受害人提供強制險保障,這項制度主要是在保障肇事者,還是在保障無辜的事故受害人?
5資料來源
雲林縣消防局提供事故資料,警方表示已依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;中央社報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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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 今天的共同教學重點
今天兩個案例都可以帶回同一個核心問題:有損害、有花錢、有事故,不代表保險制度就一定負有給付義務。
健保案件讓學生看到「醫療行為實際發生」與「符合給付條件」可以是兩件不同的事情。
酒駕事故則可以進一步區分「保障受害人」與「追究肇事者責任」,不要把「酒駕」直接等同於「所有保險都不賠」。
保險實務真正要訓練的,是把事故事實、責任、給付條件與保險契約分開來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