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⚠️ 新聞事件多在調查或訴訟進行中,內容僅供教學討論,責任歸屬與理賠結果仍以主管機關、法院或保險公司最終認定為準。

10月7日(週三)

2 則案例👁 408 人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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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 1男子侵入臺鐵軌道遭列車撞死,非旅客事故也有法定責任與責任保險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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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 2麻醉醫師趁病患麻醉後侵害性自主權,高院判賠118萬2000元

文字解說點標題展開

一男子侵入臺鐵軌道遭列車撞死,非旅客事故也有法定責任與責任保險問題💭 如果一個人自行侵入鐵路軌道遭列車撞死,而司機員已經鳴笛並緊急煞車,臺鐵依法是否仍然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?▾

1最新消息

10月6日,臺鐵2517次區間車行經苗栗造橋談文站附近時,一名男子侵入鐵路路線,遭列車撞擊死亡。

司機員發現有人侵入軌道後立即鳴笛並緊急煞車,但仍無法及時停車,警方目前持續調查男子身分及侵入軌道原因。

本案死者並非列車旅客,而是侵入鐵路路線的非旅客。

2保險爭點在哪裡

《鐵路法》第63條規定,鐵路旅客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。

但本案不是旅客事故,更值得注意的是《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》,對非旅客也有相關規定,並要求鐵路機構就依法負擔的責任另行投保責任保險。

而且法規並不是「只要有人死亡就一定賠」。如果事故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造成,也會影響鐵路機構是否負擔相關卹金、醫療補助或損害賠償責任。

3可以教業務員或保戶什麼

責任保險不是發生事故就一定賠。

第一步要確認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,第二步才是確認這個法律責任是否屬於保單承保範圍。

同樣是鐵路事故,旅客、非旅客、侵入軌道者、鐵路沿線第三人,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規定與責任判斷。

4課堂思考問題

如果一個人自行侵入鐵路軌道遭列車撞死,而司機員已經鳴笛並緊急煞車,臺鐵依法是否仍然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?

5資料來源

交通部主管法規《鐵路法》第63條、《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》第4條、第6條;臺灣鐵路公司事故資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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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麻醉醫師趁病患麻醉後侵害性自主權,高院判賠118萬2000元💭 如果醫師在執行醫療工作期間故意侵害病患,法院判決醫師必須賠償,醫師投保的醫師責任險是否一定會理賠?▾

1最新消息

台灣高等法院10月6日駁回一名麻醉科醫師的民事上訴,判決應賠償女病患心理諮商費18萬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,共118萬2000元,全案確定。

案件發生於2022年11月,女病患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無痛胃鏡及大腸鏡檢查,檢查結束後仍處於麻醉藥效未退、無法抗拒的狀態,法院認定醫師趁機侵害其性自主權。

刑事部分,高院今年5月已維持1年2月徒刑,目前刑事案件仍由最高法院審理。

2保險爭點在哪裡

這件事情很適合拿來討論醫師責任險的承保界線。

醫師在醫院執行醫療工作期間造成病患損害,不代表所有行為都屬於醫療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。

本案法院認定的是醫師故意不法侵害病患性自主權,與醫療行為中的診斷錯誤、治療疏失或醫療技術判斷不同。

即使法院判決醫師必須負民事賠償責任,仍然要回到保險契約判斷這項法律責任是否屬於承保範圍,以及故意行為是否受到除外責任等條款限制。

3可以教業務員或保戶什麼

「法院判決要賠錢」和「保險公司一定要理賠」是兩件事情。

責任成立是一個問題,保險契約是否承保又是另一個問題。

業務員在解釋責任險時,不能只看到被保險人被法院判決賠償,就直接告訴客戶保險公司一定會賠。

4課堂思考問題

如果醫師在執行醫療工作期間故意侵害病患,法院判決醫師必須賠償,醫師投保的醫師責任險是否一定會理賠?

5資料來源

台灣高等法院相關判決及新聞資料;中央社10月6日報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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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 共同教學重點

今天兩個案例放在一起,可以教一個很重要的責任保險觀念:

有事故,不代表一定有法律責任

有法律責任,也不代表一定有保險理賠

第一案是受害人自身行為如何影響責任

第二案是被保險人已經被法院判決賠償後,還要不要由保險公司負擔

做責任保險,不能只問「有沒有保險」,而要一路追問「誰的責任、什麼責任、法律為什麼要負責,以及這個責任到底是不是保險承保的責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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