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8日(週四)
2 則案例👁 250 人次案例 1興達電廠火警追查出施工疏失,3名外包工程人員遭交保
案例 2北斗出租房大火3死,法院判屋主過失致死1年6月
文字解說點標題展開
一興達電廠火警追查出施工疏失,3名外包工程人員遭交保💭 如果承包商施工時因為沒有依照規範安裝零件而造成火災,業主、承包商與分包商各自可能涉及哪些保險?▾
1最新消息
高雄興達電廠去年9月9日發生火警,台電調查後認定,燃氣新2號機試運轉時,天然氣加熱器管線法蘭使用錯誤墊片,造成天然氣洩漏起火。
今天最新進展是,橋頭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並約談6名工程人員,其中3名泰籍勞工被認定疑似未依工作規範安裝正確墊片,檢方依準失火罪嫌各以10萬元交保,其餘人員請回。
承包商中鼎工程表示配合調查,責任歸屬仍待檢方進一步釐清。
2保險爭點在哪裡
這件事故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,但對企業保險非常有教學價值。
工程施工過程發生火災,可能同時牽涉工程保險、財產火災損失、第三人責任,以及承攬商與分包商之間的責任問題。
目前檢方正在追查施工人員是否因未依規範施工造成天然氣洩漏,因此現在不能直接認定由哪一家企業負全部責任,也不能直接推論哪張保單一定會賠。
真正值得注意的是,一個工程事故往往不是「公司自己買的財產險」這麼單純,還可能涉及業主、承包商、分包商及不同保險契約之間的責任分配。
3可以教業務員或保戶什麼
企業投保工程險或財產保險時,不能只問「廠房有沒有保火災」。
真正要盤點的是:
誰是業主?
誰是承包商?
誰負責施工?
有沒有分包?
施工造成自己的損失與造成第三人的損失,分別由什麼保險處理?
工程事故發生後,也不能只看到現場損失就認定保險公司應該賠,還要看事故原因、保險標的、承保範圍及相關除外責任。
4課堂思考問題
如果承包商施工時因為沒有依照規範安裝零件而造成火災,業主、承包商與分包商各自可能涉及哪些保險?
5資料來源
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資料、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行動;中央社10月7日報導。
早會素材(圖卡會自動播放,也可左右滑)
二北斗出租房大火3死,法院判屋主過失致死1年6月💭 如果出租房屋發生火災,房東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,但法院認定房東因消防安全管理疏失須對房客死亡負責,這筆賠償是否一定包含在原本的火災保險裡?▾
1最新消息
彰化北斗一處出租房屋在2024年7月30日發生火災,造成3人死亡。
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認定,火災起因與死者生前使用的電動車電源配線短路有關,但莊姓屋主未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,加上將原本3層樓建物違法增建為4樓,並隔成多間房間出租,造成住戶逃生上的風險,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屋主有期徒刑1年6月。
2保險爭點在哪裡
這件事可以從「火災原因」與「屋主責任」兩條線來看。
法院並不是認定屋主直接造成起火,而是認定屋主未依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等管理上的缺失,與住戶無法及時逃生的死亡結果具有關聯。
如果屋主投保住宅火災保險,房屋本身的火災損失是一回事;如果出租人對房客死亡依法負有損害賠償責任,則又會進入責任保險的問題。
也就是「房子有火災保險」與「房東對房客的死亡責任有沒有保險」是完全不同的問題。
3可以教業務員或保戶什麼
出租房屋的風險不能只看房子值多少錢。
業務員替出租人做風險規劃時,除了建築物本身的火災損失,也要注意出租行為產生的第三人責任,以及建築物是否合法、消防設備是否符合規定。
而這起判決也提醒我們,保險可以移轉部分風險,但不能取代企業或房屋所有人的安全管理責任。
4課堂思考問題
如果出租房屋發生火災,房東有投保住宅火災保險,但法院認定房東因消防安全管理疏失須對房客死亡負責,這筆賠償是否一定包含在原本的火災保險裡?
5資料來源
彰化地方法院判決;中央社10月7日報導。
法院認定起火原因、屋主未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增建出租等事實,並據此判處過失致死罪。
早會素材(圖卡會自動播放,也可左右滑)
📌 共同教學重點
今天兩件都不是單純的「發生火災,保險賠多少」。
第一件是工程施工風險:
施工疏失
承攬與分包
工程保險
財產損失
第三人責任
第二件是出租房屋風險:
火災原因
建物管理
消防安全
房東責任
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
共同核心都是:
事故原因、法律責任、保險契約,三件事情不能混在一起看。